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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RA 因不遵守客戶確認和監管規則而對巴克萊處以 280 萬美元的罰款

作為與金融業監管局 (FINRA)和解的一部分,巴克萊資本公司已同意支付 280 萬美元的罰款。

此事涉及巴克萊未遵守客戶確認及相關監管規定。從 2008 年 11 月至今,巴克萊向其客戶發送了大約 2.7 億份確認函,其中不准確地披露了公司的執行能力、客戶的價格、執行的市場中心或交易是否以平均價格執行。

巴克萊銀行的失敗是由 11 個潛在問題引起的,每個問題都至少在五年內未被發現。其中包括技術問題、起草錯誤和對監管指導的誤解。

因此,巴克萊違反了(1)交易法第 10(b) 條、交易法規則 10b-10、NASD 規則 2230 和 2110 以及 FINRA 規則 2232 和 2010,估計有 2.454 億個確認;( 2)交易法第 17(a) 條、交易法規則 17a-3(a)(8)、NASD 規則 3110 以及 FINRA 規則 4511 和 2010,涉及估計的 2480 萬條確認記錄。

在此期間,巴克萊未能建立和維持合理設計的監督系統,包括書面程序,以實現對確認要求的遵守。除其他外,至少從 2008 年 11 月到 2020 年 3 月,巴克萊沒有監管系統來審查其確認的準確性,從 2020 年 4 月到現在,這方面的監管系統也不合理。

儘管到 2017 年年中,巴克萊銀行意識到 FINRA 對多個系統性問題的檢查導致數千萬次不准確的確認,但這種失敗仍然存在。

巴克萊銀行也未能建立和維護一個監督系統,包括書面程序,至少在 2014 年 4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間,該系統設計合理,以實現對 NMS 規則 605 的遵守。由於監管失敗,巴克萊銀行違反了 NASD 規則 3010 和 2110和 FINRA 規則 3110 和 2010。

除罰款外,巴克萊還同意譴責,並承諾在 120 天內,巴克萊的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和註冊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向 FINRA 證明巴克萊已(1)糾正了正在進行的確認問題如上所述; ( 2)實施合理設計的監督系統,包括書面監督程序,以實現對交易法規則 10b-10 和 FINRA 規則 2232 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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