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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CM Inc、Drew Niv 稱投資者訴訟處於死胡同

Global Brokerage Inc. 前身為 FXCM Inc. 的投資者提起的訴訟仍在紐約南區法院繼續審理。

如前所述,FXCM、Dror Niv 和 William Ahdout 於 2021 年 9 月 9 日提交了一項關於原告提出的所有索賠的簡易判決動議,無論是單獨還是作為一個集體。

讓我們回想一下,這一行動可追溯到 2017 年 2 月。此案源於 2017 年 2 月的事件,當時 FXCM 與 CFTC 和 NFA 達成和解,此舉導致其退出美國零售外匯市場。監管和解公佈後,FXCM 的證券價格暴跌,從而損害了 FXCM Inc. 的投資者。

第二份修正訴狀 (SAC) 指控被告對有關 FXCM 的代理交易模式以及 FXCM 與其做市商之一 Effex Capital LLC 的訂單流關係的虛假或誤導性公開聲明負責。

第二次修正投訴還指控 FXCM 的財務報表是虛假和誤導性的,因為該公司沒有將 Effex 合併為可變利益實體 (VIE),或者,作為替代方案,將 Effex 披露為關聯實體。投訴還稱,FXCM 未能適當披露 CFTC 和 NFA 就該公司與 Effex 的關係進行的調查。

2019 年 3 月 28 日,法院部分批准了被告的駁回動議,駁回原告對 FXCM 前首席財務官羅伯特·蘭德的索賠。法院還部分駁回了被告提出的駁回動議,但限制了原告指控的所有錯誤陳述的時間期限,以反映 FXCM 於 2014 年 8 月公開宣布終止其與 Effex 的訂單流安排。

原告關於被告錯誤陳述和遺漏的尚存指控分為三大類:

(1)對福匯代理模式的錯報;

(2)關於 Effex 向 FXCM 支付訂單流的錯誤陳述;和

(3)與違反公認會計原則有關的錯報和遺漏。

被告在 2021 年 9 月 9 日向法院提交的動議和支持文件中辯稱,“經過兩年多的發現,被告出示了數万份文件,當事方罷免了 18有證據支持他們聲稱被告違反了交易法第 10(b) 和 20(a) 條以及規則 10b-5”。

被告人說:

“一開始是模仿 CFTC 和 NFA 的監管違規指控的模仿行動,已經走到了死胡同......發現記錄沒有證據表明被告提出了任何所謂的重大錯誤陳述,被告這樣做了必要的科學,或指稱的重大錯報對原告造成損害”。

FXCM、Niv 和 Ahdout 解釋說,就其核心而言,原告的行動基於以下前提:Effex 同意向 FXCM 支付固定美元金額的訂單流實際上是一項利潤分享協議,而 FXCM 和 Effex 實際上是一模一樣。根據被告的說法,這完全是錯誤的。

發現記錄還確認 Effex 和 FXCM 在整個集體訴訟期間獨立運營。事實上,Effex 的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約翰·迪塔米 (John Dittami) 曾多次宣誓稱,在集體訴訟期間,Effex:(1)管理自己的業務,維持自己的工資單,開設自己的辦公室,並維持自己的銀行賬戶; (2)與 FXCM 以外的數十個交易對手有交易關係,Effex 從未就 Effex 與非 FXCM 交易對手進行的任何業務向 FXCM 支付費用;和(3)有義務承擔自己的損失,並有權獲得自己的利潤。重要的是,無可爭議的是,服務協議於 2014 年 8 月終止——集體訴訟期間的一半——此時 Effex 不再向 FXCM 支付訂單流。該終止於 2014 年 8 月公開披露。

辯方辯稱:

“兩年多後,當被告與 CFTC 和 NFA 於 2017 年 2 月宣布和解時,原告抓住機會利用不承認、不否認的和解(僅由沒有證據價值的指控組成)進入集體訴訟發薪日。但是發現已經剝奪了原告曾經擁有的任何影響力。現在,被告有權根據法律進行判決,因為無可爭議的事實表明原告無法證明與他們的任何索賠有關的任何重大事實存在真正的問題。”

關於對原告造成的所謂經濟損失,被告解釋說,從 2015 年 1 月開始,在所謂的錯報期之後,福彙的業務和財務狀況發生了與所謂的錯報無關的巨大變化,極大地影響了其證券價值。特別是,由於 2015 年 1 月 15 日的 SNB Flash Crash,持有歐元/瑞士法郎貨幣對多頭頭寸的 FXCM 客戶損失超過 2.75 億美元。

反過來,福匯面臨可能違反其監管資本要求的情況,為避免清算,它被迫從 Leucadia 獲得 3 億美元的緊急貸款。在瑞士央行閃電崩盤和 Leucadia 救助之後的幾天內,福匯普通股的價格下跌了近 90%,從1 月 15 日的每股 167 美元跌至 1 月 20 日的每股 16 美元,此後福匯票據的交易價格大幅低於面值。福匯證券的價格在集體訴訟期間從未恢復到之前的交易水平。

被告表示,鑑於所有這些因素,原告將無法證明損失因果關係。

此外,被告辯稱,鑑於瑞士央行閃電崩盤和 Leucadia 救助導致 FXCM 證券的價格急劇下跌,原告未能解釋這些證券的價格如何在 2017 年 2 月 6 日仍然被誇大,尤其是考慮到 2014 年 8 月之後的期間沒有所謂的錯報或遺漏。

“原告也沒有解釋在 FXCM 與 Effex 的訂單流關係終止後購買的投資者,這是在 SNB 閃電崩盤之前披露的一項發展,如何可能因先前聲稱的關於終止支付的錯誤陳述或遺漏而蒙受損失-與 Effex 的流量協議,”被告說。

此外,被告指出,福匯多次披露監管調查的風險。此外,法院已經駁回了原告的主張,即被告應該在進行期間披露 CFTC 和 NFA 的調查,認為“公司沒有獨立的義務披露其正在接受監管機構的調查, ”,並且“公司沒有肯定的義務‘推測或披露未經指控、未經裁決的不當行為或管理不善。”

辯方還辯稱,原告未能指出證據表明 Niv 或 Ahdout 是欺詐的“罪魁禍首”。有罪的參與“需要'控制人有意識的不當行為或魯莽行為的'具體事實。”

基於上述所有理由,被告爭辯說,他們的簡易判決動議應全部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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